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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司法鉴定须知
     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1-04-13 23:40:01.0     

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所需材料

一、鉴定委托书;
1、委托单位(盖章)(公安分局以上单位)
2、案情摘要;
3、委托鉴定要求;
4、经办人姓名、联系电话。

二、综合材料
1、被鉴定人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婚姻、民族、籍贯、文化程度、住址(或单位);
2、简要案情经过(服刑、劳教、羁押人员注明入狱、入所、羁押时间);
3、送检理由(描述精神异常表现或依据材料)
4、拘留后或预审期精神状态表现;
5、被鉴定人的个人史:包括母孕期是否正常,第几胎,出生时是否足月顺产,幼年发育情况,何时入学,成绩如何,何时参加工作(或务农),何时谈恋爱(有无失恋),何时结婚(如女性要提供生育及月经情况),平时工作表现;
6、被鉴定人既往病史:自出生后患过何种疾病,特别注意有无高热、外伤、传染病和精神病史(包括群众提供的情况),如有医院的病历、诊断证明、检验报告要一起附来;
7、被鉴定人家族史:了解被鉴定人内外三代家族中有否精神不正常的亲属。

三、相关询问卷宗(复印件)、旁证"询问笔录"(复印件)、被鉴定人身份证或户籍资料、立案、拘留、逮捕证复印件,以上材料需盖单位骑缝章。

需要鉴定,请与司法鉴定科联系,电话:833130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