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入收藏设为首页
head
劳动能力鉴定须知
     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1-04-13 23:40:56.0     
本院接受来自人社部门委托的涉及精神、智能方面的劳动能力鉴定,其余方面的劳动能力鉴定不属本院业务范围。
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材料:
1、病历资料(包括住院病历、出院记录,疾病诊断证明,门诊病历以及影像学、电生理等检查的原始资料,复印件须原医疗单位加盖公章);
2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;
3、市或区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介绍信及劳动能力鉴定(确认)审核表。(南海区的劳动能力鉴定(确认)结论审核表到本院14楼医务科领取);
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指定医生处接受相关检查和评定,缴纳费用,完成评定过程。
劳动能力鉴定医生:黎雪松、谢国军、邓文、徐彩霞 
联系电话:0757-83168558